暂缓就业及取消程序
一、适合对象
1、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确定接收的。
3、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4、准备升学或出国的。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要先登录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页(http://gdc.stu.edu.cn),将就业信息里的工作性质修改为申请暂缓就业相关项目(申请暂缓就业的同学必须如实填写里面的信息,家庭地址、家庭联系电话、邮编必须填写。)。
2、经学校审核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有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管理,一份交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一份毕业生自行妥善保管。
三、暂缓就业的取消
1、《报到证》的办理
(1)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内,如果要取消暂缓就业,可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有效的人事部门接收证明(回生源地的可不需要接收证明),于每周一至五到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领取《报到证》。亦可将《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接收证明于每月20日前交回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委托办理(学校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去省厅办理毕业生的取消暂缓就业手续)。
(2)《报到证》办理后档案将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出。
电话:020-3762849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邮编:510080
2、《户口迁移证》的办理
(1)回生源地的可直接凭毕业证原件到鮀浦派出所办理;到非生源地就业的凭《报到证》(或凭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毕业证原件到鮀浦派出所办理。
(2)可委托其他人办理,被委托须持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或《户口迁移证明》)、毕业证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鮀浦派出所办理。
(3)鮀浦派出所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安居工程
电话:0754-88925722
四、相关说明
1、办理暂缓就业后毕业离校前暂不发《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仍留学校所在地派出所。
2、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可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须由档案所在地出具的有关证明(如《报考研究生证明》、《报考公务员证明》等)。
3、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如需办理《失业证》、《未婚证》,必须先终止暂缓就业,然后回生源地办理。
4、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